2005年9月29日

反壟斷法為誰訂立

反壟斷法為誰訂立

湯家驊作為前大律師公會主席,一定明白到反壟斷法的案件,比龔如心爭產案更長更複雜,也一定會為法律界創造更多商機。湯大狀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政客,希望他支持的立法,當不是從個人或者少眾利益出發。

一直以為大律師湯大狀以法治做招牌,基本的人權概念應該不會含糊。可是他為了支持反壟斷法,竟然說出令人震驚的一番說話:「香港人既然在沒有絕對的人權,商界亦不應該享有自由的權益。」

湯大狀認為市場不完美,所以理論上要政府介入。但世上也沒有完美的政府官僚,亦實在沒有理由相信政府有能力去糾正市場的不完美。

反壟斷法案件錯判的機會,是眾多類型案件最高的。逾百分之八十的反壟斷法案件錯判:有時放虎歸山,但更多的是殺錯良民。反壟斷法在美國過百年的歷史,解釋了為何反壟斷法有這麼多的錯誤判案紀錄。

美國的反壟斷法,對興訟確立了非常高的舉證要求。非官方的起訴者,要證明本身有明顯的實質損失。雖然如此,仍然有百分之九十五的反壟斷法案件,是由非官方起訴者提出。而且起訴者多數是商業競爭對手,或者是有利益衝突的其他商業機構,只得百分之八的案件是真正為消費者提出的。

研究發現,反壟斷法被控的一方,絕大多數為了息事寧人,都願意提出以賠償來換取庭外和解,以避免冗長訴訟的成本。有人雖然明知勝算不高,仍然以反壟斷法訴訟滋擾商業對手,因為策略上他們仍可以要求賠償換取庭外和解。

反壟斷法最可能的後果,除了是引入政府干預,便是大量興訟的社會成本,以及對司法制度的傷害。最終得益於反壟斷法的,除了每小時收費成千上萬的反壟斷法律師和專家,便是以法律漏洞作為生意手段的無良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