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5月8日

法律.人情.道理

法律.人情.道理

昨天經歷的事,是意外,是慘劇,有疏忽,當事人更是道義上有錯。若然寫在進《蘋果批》,實在有點不應該。不過,自己真的很想將這一刻的想法記下,也要自己好好的學習反省。

A. Murphy's Law︰人生也好,世界大事也好,只要是有知道可能發生意外的機會,意外自然就會出現,而且往往在最棘手給你找麻煩。
再者,既然大家都知道 Murphy's Law 的存在,很多一早已知可能會發生的意外根本不是意外,是疏忽。社會上每個人的基本責任,就是要避免自己傷害他人,這是明文社會的一部份。
有些不知名的意外,無論如何都避免不了;但人卻永遠可以避免做錯誤的事,避免錯誤的決定;所以意外發生,無謂感到意外,反而要問當中有否做錯決定,若沒有做錯事,意外也不是錯事,只不過是意外,或者是疏忽。
要是童軍領袖沒有讓那14歲青年無牌駕駛,那便不會發生甚麼意外。又或者說,讓14歲青年無牌駕駛,無論有否發生意外,那就會是天大的錯事,所以童軍領袖打從一開始就是錯。
說了這麼多,其實就是想說,意外、疏忽和錯是三回事。真的意外可以原諒,疏忽就要罰,錯的決定不可以放過。
要是我當法官的話,我就會這樣去理解這件事。

B. 天網恢恢
頂包是對是錯,童軍領袖不會不知道,就算當時腦海再亂,也不會不知道頂包是妨礙司法公正。童軍領袖可能以為可能沒有人會看見,又或者...... 不過,「以為」和「可能」,不一定發生,也沒有發生。
再以上一段 Murphy's Law 的邏輯推論,童軍領袖的判斷是錯,不是疏忽,更不是意外。

C. 人情?法律?
我倒相信童軍領袖在那一刻,腦海是混亂得可以,否則又怎會愚蠢得去替人頂包?
童軍領袖頂包,相信至少有一個動機︰14歲青年所之以開車,是得到童軍領袖默許,甚至鼓勵,所以發生了疏忽導致他人失去性命,童軍領袖需要負責。又或者童軍領袖可能以為,大男人一個,怎樣也要保護自己的小童軍吧!
錯!
先撇開所有法律的邏輯。童軍領袖憑甚麼去決定誰可以負上這個罪?死者家人要的公義,是隨便找個人認了罪便是嗎?An eye for an eye,也不是隨便拿一個人來出氣就算。要是死者家人永遠都不知道真相,那又何來公義可言?
公義,推演到作為刑法上的概念,最簡單的理解是「罪有應得」,這個公義也跟柏拉圖說公義等於人人各安、各就其位的政治概念極為吻合。
如果將人情看通透的話,法律,確實是不外人情。

D. 罪.罰
法庭今後要判他的罪,是為了向世人定義甚麼行為不會社會接受,量他的罰,是要向世人說明反社會的代價。
不過,童軍領袖今生最大的懲罰,不是來自社會,是來自他心中永遠的烙印。
由此觀之,明文社會中的司法制度,最大功用不是懲罰,也不是報復,是定罪。

E. 緣.孽
童軍領袖的朋友為此悲劇心中極為不安,總覺得有點過意不去。
他可以做一個有良心的人可以做的事︰幫助死者家人,也可以幫助那糊塗得很的童軍領袖。
幫助童軍領袖,是出於他們的朋友的關係。
幫助死者家人,是因為要令自己好過點,也為童軍領袖積回一點德。
都沒有對錯。
總覺得這位朋友,結了太多的緣,也因為這些緣得了不少孽。
要是出心幫人沒有甚麼機心,不會結緣,所以才說要積陰德。
要是幫人望有朝一日得到回報,這種關係自然結緣,結果又是甚麼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