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1月10日

是甚麼令到司法覆核案件大增?

是甚麼令到司法覆核案件大增?

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文化,大多承襲英式的傳統,法庭對本身的權力極度抑制,亦盡量避免介入政治及政府的行政當中,這種對權力的戒心是優良的傳統,也是香港司法獨立的重要元素。

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詞中,用了接近三分一的篇幅,去討論有關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幅增加的問題。雖然李國能只輕描淡寫地說︰「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、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,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。」但演詞中的結論卻是十分清晰︰「政治過程恰當地發揮有利於社會的功用,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。」法庭不應該牽涉入政治議題,更不應該害法庭要為行政機關的政策把關。

理論上法庭在司法覆核案件中的角色,只限於對政府行為合法性作出判決。可是當法庭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時候,或多或少也會在政治及其他社會層面發生影響,就算法庭純粹從法律原則考慮案件,市民亦難免會有所猜度,這種情況長此下去只會令司法機構的政治中立性受到質疑,其實亦等於削弱了香港的法治精神。

自七十年代,政府的干預和權限不斷入侵市民的私人生活,產生矛盾和摩擦是必然的結果,現今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幅增加是對大政府的一個警號,行政機關亦要從宏觀角度認真檢討過去幾十年無節制的擴張。事實上,房屋福利以及公務員的待遇等問題,既是政府盲目擴張的最佳例子,亦是不少司法覆核案件的源頭,也說明了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增這個現象絕非偶然。

另外一個令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增的原因,主要是回歸以後針對《基本法》及《人權法案》而提出的訴訟。《基本法》作為一份憲制藍本,最大的敗筆是包含了太多本來不應該寫進憲法中的內容。一份憲法最重要的功用是確立人民的自由,以及界定政府分權和行政機關的管治基礎。當年的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卻誤以為《基本法》是穩定人心的工具,將所有過渡期香港面對的問題都寫進了去,這無知的舉動埋下的地雷最終在特區成立之後逐一引爆。

令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增的第三個原因,是市民除了透過訴訟,再也沒有其他方法去保障自身的權利和自由。雖然李國能指這個現象的出現是因為市民的教育水平提高,以及獲得法律代表也比以前更加容易,可是這個說法只道出了真相的一半。事實上,《基本法》對立法會制訂政策的權力有諸多限制,普選遙遙無期以及行政機關的專橫跋扈,構成了政治上的絕對封閉,市民除了透過司法覆核一途,根本沒有辦法從政治途徑達到影響政策。

其實司法覆核案件數目大增只不過是特區眾多問題的其中一個表癥,歸根究柢,所有問題的根源都是行政主道構思在原則上的缺憾。